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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大学校内请示报告处理规定

来源:机要科| 作者:赵一 | 发布日期:2017-04-25| 阅读次数:次

    为使校内请示、报告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内请示、报告的适用范围
    (一)校内请示用于需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一文一事,不得在一个请示中请求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事项。
    (二)校内报告用于向学校汇报工作事项,反映情况,答复学校的询问等。报告中不得有请示事项。
    二、校内请示、报告的行文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三)各单位、部门呈送学校的请示、报告一律送达党政办公室秘书科。除学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学校领导呈送请示、报告,更不得多头主送。否则,不予受理。
    (四)校内请示、报告的内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部门,各单位、部门之间应尽量协商一致再行请示、报告。如有分歧,主办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方可请示、报告。
    (五)校内请示、报告行文要清楚,语言简洁,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三、校内请示、报告的格式
    (一)校内请示的标题一般为《关于××的请示》;校内报告的标题一般为《关于××的报告》。
    (二)校内请示、报告的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三)校内请示、报告一般应是打印稿,使用A4纸、标题用2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页边距上下左右均为2.7cm,左侧装订。
    (四)校内请示、报告必须注明日期并加盖呈送单位的公章。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部门联合行文,则所有的单位、部门都要加盖公章。
    四、校内请示、报告的处理程序及要求
    (一)校内的请示、报告经党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任签批后,按程序由秘书科送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领导阅示。
    (二)校内请示、报告经校领导签批后,由党政办公室将结果向呈报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以便按批示执行或知晓。若需由其他单位、部门执行或知晓,则由党政办公室将请示、报告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三)请示、报告原件由党政办公室保存。领导签批意见不得使用铅笔和普通圆珠笔,并签写全名、签批时间,以便存档。
    五、校内请示、报告的督办督查。在正常情况下,请示、报告于7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呈报单位需表明情况,党政办秘书科派专人特事特办,在1—2个工作日内办结。领导签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的事项,相关责任部门应按时主动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党政办秘书科反馈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
    六、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