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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大学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来源:机要科| 作者:赵一 | 发布日期:2017-04-25| 阅读次数:次

    第一条  印章是公文的重要内容之一,公文只有用印后才能生效,各部门、校属各学院应严肃认真地做好印章管理、使用工作。
    第二条  校属各学院和处级单位、部门的印章以及各党总支的印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颁发、启用、回收、销毁。刻制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各部门、校属各学院应加强印章管理,严禁伪造、刻改印章。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乱用、滥用印章,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各部门、校属各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应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来确定,不得超越权限使用。
    第五条  机构调整、印章磨损等原因需刻制印章,须书面提出申请,处级机构印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其他印章经党政办公室审签并开具介绍信,到指定刻制单位刻制。
    第六条  “大理大学”和“中共大理大学委员会”印章,用于对外联系工作、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报表和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各种文件及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使用校级印章需填写用印申请,经各部门、校属各学院领导核签,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到党政办公室用印。使用校领导名章须经领导本人同意后到党政办公室用章。涉及重要问题的文件用印需经主管校领导或党政办公室主任核批,登记后用印。登记簿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七条  “大理大学”钢印,由党政办公室保管,用于教职工的工作证、退休证、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结业、肄业证书的骑缝印。使用时,由各职能部门核准总数、统一签字,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指派专人到党政办公室统一用印。其他证件一般不使用钢印。
    第八条  职称评聘材料、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出具家庭情况、进修学习证明等由人事处用印;职工水电、住房情况证明由后勤管理处用印;办理临时居住证、集体户口、边境证以及本院师生员工自行车牌照等由保卫处用印;学生就业推荐及有关协议由招生就业工作处用印;申报科研项目、经费、成果鉴定、科研成果登记、评奖材料等必须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统一到党政办公室用印;重大技术合同的协议,需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各部门、校属各学院自行用印不能代表学校;在校学生成绩证明由教务处用印;教职工独生子女证明由计划生育办公室用印。 
    第九条  全校师生员工领取邮件等需加盖公章者,原则上由各单位盖章,如确需加盖学校印章,必须由本人所在部门出具证明、方可办理。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校属各学院的印章。应由专人保管。用于以本部门名义向学校报送的请示、报告和在本学院、处内下发各种资料以及本学院学生注册,或在校内下发有关业务事项通知以及对外联系一般业务事宜等。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建立新旧印模档案,新刻制印章须到党政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启用,同时旧印章交到党政办公室统一封存、销毁,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介绍信用印,设立存根,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上用印。
    第十三条  用印力求端正、清晰,模糊不清的无效,印章位置要骑年盖日,不压正文。
    第十四条  各部门、校属各学院的印章必须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印章不得带出办公室,如确需会印时,经领导同意由印章管理人带章会印。用印时印章管理人要在场。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