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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老教授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9-01-02 作者:ltx 浏览: 次


              云南省老教授协会章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云南省老教授协会(简称云南省老教协),英文名称Yun nan Sheng  Senior Professors Association(YNSS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以我省各高校离退休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多学科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老教授、老专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广大老教授、老专家,为实现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为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作出新贡献。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建设路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高等院校和其他单位的聘请,担任讲课、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培养年轻教师和进行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的评估等工作。
(二)根据社会各界的学习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办学,根据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为促进形成“全民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做贡献。
(三)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科技开发、科技咨询和科学普及等工作。根据我省党政机关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的需求,进行科技研究、开发、咨询、论证、评估等多种服务。
(四)参与组织和推动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采取办讲座、写文章等多种形式弘扬科学精神,为在全省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社会风气服务。
(五)根据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市场的迫切需要和社会热点,组织专题研究,开展学术研究,并将研究成果提供给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作决策参考。
(六)组织编写翻译专著、教材、丛书、资料,推荐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科普读物。
(七)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促进我省的教育、科技的发展。
(八)参与、关心、推动有利于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为培养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风尚作贡献。
(九)参与和推动社会老龄事业的发展,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表彰在科技工作和协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老教授、老专家,宣传和推动老年人科学养生、益寿延年的健康建设。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老教授的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生动活泼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其他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学者和曾担任过副处级以上职务的老教育工作者;
(二)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三)自愿加入本会,愿意并能够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会员入会须有会员一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取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三)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与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向分会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本会将书面
提醒,若通知后仍不交纳会费或仍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老教授事业,有奉献精神;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办的学校和服务单位是本会的实体机构,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民事责任。本会应积极予以支持帮助,促其发展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二)本会有偿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
(三)捐赠;
(四)政府和有关部门拨款和资助;
(五)所属单位上交的管理费及分会的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完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团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重大变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等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将清算结果报经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确认后,报送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取得云南省民政厅发给的《注销登记证书》,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确认。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