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学生先进集体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7-08-06  作者: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班级、学生团体建设,增强学生集体荣誉感,促进优良班风、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校级“先进班集体”和其他先进集体(以下简称学生先进集体)的评选及表彰奖励(此处班级指行政班级)。
 
第三条  大理大学在校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集体、本科生集体、专科(高职)生集体(以下简称学生集体)均可参加学生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四条     校级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以班级为单位参评,评选时间暂定为每年的10月份。国家级、省级先进班集体、其他学生先进集体评选,按当年评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入学不满一学年的学生集体不能参加各级学生先进集体的评选。如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被评为校级先进集体,并符合国家级、省级先进集体评选条件的,优先上报参评。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七条  学生先进集体表彰奖励种类:
(一)国家级、省级、校级“先进班集体”表彰奖励;
(二)其他学生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第八条     学校对上述奖项的获得者进行以下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或证书;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九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 评选基本条件
 
第十条  有政治思想素质好,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师生的领导核心(班委会、党团支委会)。
 
第十一条  树立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朝气蓬勃,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强;风气正,人心齐,好人好事多,违纪事例少,没有违法的人和事。
 
第十二条  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积极开展有助于提高学习质量、巩固学习成果的活动,学习成绩较好。 
 
第十三条  在校内外组织的集体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
 
第十四条  能认真执行学校学生日常管理的有关制度,全体同学都能自觉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情况好。
 
第十五条  工作扎实、有特色,能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措施、有总结。
 
第十六条  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在创建校园文化活动和宿舍文化活动中成绩突出。
 
 
第四章 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大理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考评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最终结果由综合测评与汇报展示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当年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当年文件执行。
 
 
第五章 评选机构、程序及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
(一)学生工作部(处)代表学校对各类学生先进集体进行评审,并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名额分配、确定人选、表彰奖励等工作。
(二)相关部门、校属各学院须成立学生先进集体评审小组,负责资格审查、公示、推荐等工作。
 
第二十条  评选程序:
(一)根据各类评优条件及名额,由相关部门、校属各学院向学生工作部(处)推荐,进行公示(公示期按有关规定执行),填报相关材料。
(二)在推荐侯选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评审条件及要求初步确定入选学生集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按相关规定执行),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批准(报有关部门参评),最后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校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参评班级的 20%,学年结束时进行评比。国家级、省级“先进班集体”和其他学生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和评选时间按当年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对获得校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颁发 1000元奖金,作为班费,其他各类先进集体评选比例及奖金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评选要求
 
第二十三条  评选工作要在相关部门、校属学院党政领导的指导下进行,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合格者,予以取消荣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具有相同或相近内容的奖项在同一学年内不可被同一学生集体兼获,但是表现特别优异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评选各类先进集体时,均需填写学校统一格式的审批表,并附上必要的材料,经审定后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示有异议和各级评审中有异议的,应组织核查,并形成书面材料,须更正的予以更正,涉及违规、违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类先进集体评审中要求基层党(团)组织提出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大理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大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相关校规配合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
大理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考评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