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及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日期:2017-08-06  作者: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足球彩票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开拓创新、全面发展,学校决定在学生中开展优秀学生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以及其他个人类别(以下简称优秀学生)的评选及表彰奖励。
 
第三条  优秀学生的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优秀学生的评选、奖励一学年进行一次,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活动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开展,“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活动一般在每年的4月份开展,其他个人类别的评选活动按当年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大理大学在校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的评选。
 
第六条  入学不满一学年的学生不能参评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七条  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并符合国家级、省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者,优先上报参评,毕业时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条件之一。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八条  优秀学生表彰奖励种类:
(一)家级、省级、校级三好学生
(二)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三)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
(四)其他个人奖。
 
第九条  学校对上述奖项的获得者进行以下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或证书;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十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和其他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章 奖励评选条件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法纪意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2.刻苦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内无补考科目,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85分以上;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文体活动,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6.国家奖学金和云南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法纪意识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诚实守信,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2.具有学生党支部干部、学生团支部干部、学生会干部、三自委员会干部、班级学生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资格,累计任期满一年;
3.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群众基础扎实,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4.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取得一定成绩;
5.热心为同学服务,严于律己,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6.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良好,学年内无补考科目,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文体活动,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心理,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8.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校园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德、智、体全面发展,有优良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或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优先推荐;
6.在校学习期间,应达到国家统一制定的对该专业毕业生的过级标准;
7.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行政处分。
(四)其他个人奖励评选条件参照以上三条基本条件执行,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校属各学院可按照条件要求结合专业实际制定评审细则,但不能与本办法的基本条件相冲突。
 
 
第四章 评选比例和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和其他奖励的评选比例和奖励标准按当年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校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校属各学院(部门、校外办学点)所有在校学生总数的8%(不含国家奖学金和云南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其中,1%享受一等奖学金1500元;3%享受二等奖学金1000元;4%享受三等奖学金500元。
 
第十六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校属各学院(部门、校外办学点)所有在校学生总数的4%,享受奖学金500元。
 
第十七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校属各学院(部门、校外办学点)所有毕业学生总数的30%,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评选程序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
(一)学生工作部(处)代表学校对各类学生奖励进行评审,并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名额分配、确定人选、表彰奖励等工作。
(二)各部门、校属各学院须相应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负责资格审查、公示、推荐人选等工作。
 
第十九条 评选程序:
(一)根据各类评优条件及名额,由班级向所属学院推荐候选人,并填报相关材料。
(二)在班级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属各学院根据评审条件及要求确定初步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批准(报有关部门参评),最后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二)受过党(团)组织处分或行政纪律处分;
(三)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失信、考试作弊和不良嗜好等行为;
(四)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以及平时有旷课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未交、缓交学费及住宿费的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应首先交清欠费。
 
 
第六章 评选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评选工作要在相关党政领导的指导下进行,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合格者,予以取消荣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具有相同或相近内容的奖项在同一学年内不可被同一学生兼获,但表现特别优异的学生除外。
 
第二十四条  评选各类奖项时,均需填写学校统一格式的审批表,并附上必要的材料,经审定后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示有异议和各级评审中有异议的,应组织核查,并形成书面材料,须更正的要予以更正,涉及违规、违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类奖励评审过程中要求基层党(团)组织提出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