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7-08-06  作者: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工作,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大理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及《大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理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第五条 学生申诉由学校成立的专门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申诉受理范围及时效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学生申诉受理范围:
(一)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服(或有异议)的;
(二)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有关学籍处理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交和载明下列内容:
(一)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二)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学院、班级、住址、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三)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书应当由申诉人签名。
 
第九条 学校收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情况作出处理:
(一)同意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全的,限期补全,过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诉;
(三)不予受理,不符合申诉范围。
 
第十条 申诉材料不全的,申诉人须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补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一条 申诉人对学校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主管学校的云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尽快明确申诉处理责任人及成立专门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诉调查处理根据申诉涉及的事项采取书面审查复核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处理。申诉材料的审查复核应包括: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申诉复核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理、适用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适当的,维持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依据不当、适用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处理建议,变更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申诉处理决定一律以书面形式,以学校的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受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必须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本人签收或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学生申诉受理机关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审计处,由学校监察审计处处长或副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其人员组成可根据学生申诉内容调整或临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但至少须有一名教师和学生代表,专门负责学生某一申诉事项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此项工作负责,根据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授权就已同意受理的学生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专门委员会提交的调查处理意见,经集体会议研究以后形成书面的申诉处理决定并以学校的名义发布。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申诉人的申请,或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但申诉人未提出请求,经征得申诉人同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实施听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须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指派。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三)询问申诉人或有关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扰乱听证秩序的人员可进行警告或责令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听证主持的职责,在听证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在听证开始前,清查参加听证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有关听证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听证的一般程序要求: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相关负责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有关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提供证据材料;
(四)征得主持人同意,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质询;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完整记录听证活动的全过程,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及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主持撰写听证报告,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足球彩票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