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17-08-06  作者: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足球彩票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足球彩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足球彩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足球彩票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处及各培养研究生的学院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必须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并获批准,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须在三个月内按学校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等复查,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应届生保留学籍的,必须在第二年招生录取工作时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短期(一年)内不能治愈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凭研究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大理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可转专业方向、转导师,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应由转出部门提出报告,拟转入部门和导师同意,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学校所处区类转入上一区类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足球彩票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2—4年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足球彩票附属医院证明在短期内能够治愈,需要休养治疗者;
(二)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 6周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于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复学前必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经学校组织复查合格。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研究生参加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不能完成论文研究工作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学校对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及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及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本人应提出申请,导师及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延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但应缴纳相应学分的学费。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的要求,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相关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评奖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已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毕业班研究生不给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对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大院研发〔2009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